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恢11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7317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8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572274.54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556564.5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5710元,该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案外人重庆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送达冻结被执行人应收款959000元的冻结手续。并于2021年6月3日提取被执行人在重庆宝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的应收款959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94701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19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请求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3执恢112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若超过两年,则丧失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