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3执52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8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进行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572274.54元,支付给申请人案款556564.54元,法院收取被执行人执行费15710元。另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均有抵押及查封,申请人要求法院不对其进行查封。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因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要求法院不对其进行扣划,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案款1153566.46元及利息。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5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红
审判员*强
审判员*智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