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德天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5民初15154号
原告: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7317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德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870925。
法定代表人:倪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德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