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11983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2023年11月7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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