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4613号之一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812476XN),住所地**市鄞州区姜山镇唐叶村。
法定代表人:胡松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建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昌,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0200),住所地新昌县新中路**精品水果**。
法定代表人:俞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计433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诉讼费7100元,由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丁叶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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