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2835号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812476XN),住**市鄞州区姜山镇唐叶村。
法定代表人:胡松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建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昌,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0200),住新昌县新中路225号精品水果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达成自行和解协议,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8元,减半收取计6194元,由原告*****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杨伟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