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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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6592号之一
原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新中路225号精品水果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傅章华,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傅百江,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俞再军,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百江、傅章华、俞再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校军
人民陪审员董瑛英
人民陪审员金尧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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