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342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新中路**精品水果**。

法定代表人:俞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校军

人民陪审员  史再君

人民陪审员  章奎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