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342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新中路**精品水果**。
法定代表人:俞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校军
人民陪审员 史再君
人民陪审员 章奎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