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3853号之二

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54245724L),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四季花园**)。

法定代表人:俞晓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男。

被告:***,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0200),住,住所地新昌县新中路**精品水果**/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吕林燕,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潘少华,男,198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吕林燕、潘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7600元,由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文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三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