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371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文,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0200),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中路225号精品水果三楼。

负责人:俞吉明。

原告***诉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俞永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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