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371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文,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0200),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中路225号精品水果三楼。
负责人:俞吉明。
原告***诉被告浙江劳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俞永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