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余超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军,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彩生,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恒杰,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航海国际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梁广联。

原审被告:赵林,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李达乾,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上诉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彩生、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林、李达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立技

审判员  陆志然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延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