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余超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军,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彩生,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恒杰,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航海国际城**楼**/div>
法定代表人:梁广联。
原审被告:赵林,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李达乾,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上诉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彩生、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林、李达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南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立技
审判员 陆志然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延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