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179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
被申请人:王建,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槟城区。
被申请人:赵桂增,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3万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33万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等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