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291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2966900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违,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6元,减半收取7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