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602执221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浙0602民初1423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金额:12768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6日。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昌县羽林街道白杨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54××××××××。
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临城一村9幢,组织机构代码:735252428。
法定代表人***。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