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0602执2219号
被拘留人***,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未按期申报财产,使本案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