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2执3504号
申请执行人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座11楼1102室、1103室,组织机构代码:0986817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临城一村9幢,组织机构代码:7352524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博济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45110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博济镇,组织机构代码:6738763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竺秋枫,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张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1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张媛媛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83422.39元、支付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6234元,诉讼费172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张媛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张媛媛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张媛媛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18年10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张媛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依法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洪春、***、竺秋枫、***、张媛媛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新昌县天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喜得马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市法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竺秋枫、***、张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2执35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