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5580号
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西四路53号碧泉花园2幢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87024。
法定代表人:孙启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刚,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庆渝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二路13号豪苑幢6-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95750P。
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洋,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秋霞,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区石坪乡环山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6853269W。
法定代表人:陈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庆渝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鑫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前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