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庆渝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5580号

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西四路53号碧泉花园2幢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87024。

法定代表人:孙启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刚,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庆渝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二路13号豪苑幢6-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6795750P。

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洋,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秋霞,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区石坪乡环山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6853269W。

法定代表人:陈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庆渝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重庆鑫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前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