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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与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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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6行审7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新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612XY。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队长。
委托代理人:汪家兴,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磊,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西四路53号碧泉花园2幢4单元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87023。
法定代表人:孙启伟。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巴环罚字〔2018〕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玲
审 判 员 罗 静
审 判 员 李昱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锐
书 记 员 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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