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26执1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凯里监狱原页岩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遵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再学,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永龙,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花卉西四路53号碧泉花园2幢4单元4-3-1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伟,该公司经理。
特别委托代理人:郑道波,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黔26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混凝土款4398024.5元和违约金1944006元;2、从2016年9月28日起加倍支付延期履行债务利息至混凝土款实际支付之日;3、案件受理费14048.5元。同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申请费591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渝北花园新村支行账户号为3100084909022702548内的存款837062.69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其公司与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对上述冻结款项予以解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26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久顺
审判员  林 青
审判员  彭开禄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