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601民初3358号
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监狱原页岩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遵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学、吴永龙,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花卉西四路**碧泉花园******。
法定代表人:孙启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凯。住所地:凯里市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