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8887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
法定代表人:彭通武,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月,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西四路53号碧泉花园2幢4单元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87024。
法定代表人:孙启伟,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2.32元,减半收取计211.16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 茜
书记员罗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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