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723号
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村大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9277。
法定代表人:肖宁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东,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50344F。
负责人:王尊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08元,减半收取计814.04元,由原告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可萍
审判员 陈吉彦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