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

富源县营上镇民华采石场与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325民初1160号
原告富源县营上镇民华采石场与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富源县营上镇民华采石场以原告已被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源县营上镇民华采石场自愿撤回起诉,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源县营上镇民华采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计2353元,原告富源县营上镇民华采石场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婷
书记员  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