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运鑫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4125号
原告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运鑫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由代理审判员鲍丽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鲍丽娟 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 人民陪审员  陆 芳
书 记 员  陆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