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7216号之一
原告: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2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颜克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励,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园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建工产业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郭宝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柯含,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九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中路125号2幢1单元2-1。
法定代表人:江东。
原告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九歌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2.24元,减半收取13541.12元,由原告重庆巨顺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春岚
人民陪审员 殷桂花
人民陪审员 程世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