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民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刘孟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牛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铜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占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原审被告铜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作出的(2022)陕0204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8日向上诉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上诉人一直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亮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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