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世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孟高,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民终6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众牌陕BN16**号、新东日牌陕BX79**号车辆,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新东日牌陕BX79**号车辆,期限为二年。
查封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众牌陕BN16**号,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媛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