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执3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世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孟高,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民终6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铜川市大同路变压器厂住宅楼10101(产权证号:陕20**铜川市不动产权第0042424号,不动产单元号610202001106GB00009F00211001)、位于铜川市大同路变压器厂住宅楼10301(产权证号:陕20**铜川市不动产权第0052745号,不动产单元号610202001106GB00009F00211007)两套房屋,因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铜川市大同路变压器厂住宅楼10101(产权证号:陕20**铜川市不动产权第0042424号,不动产单元号610202001106GB00009F00211001)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铜川市大同路变压器厂住宅楼10301(产权证号:陕20**铜川市不动产权第0052745号,不动产单元号610202001106GB00009F00211007)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媛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