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执3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世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孟高,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民终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324256.6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86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106.3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93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铜川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筹建处有未付的工程款,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铜川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筹建处未付的工程款3389483.9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媛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