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旭纬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2民初7197号 原告:陕西旭纬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8790343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5066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秦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旭纬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旭纬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以其已经与被告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旭纬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78元,减半收取179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