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0执4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74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渝0110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未申报财产,也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对存款20360元进行了扣划执行(已支付申请人),目前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执行兑现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0执434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蓝远银
审判员***
审判员黄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