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綦江支行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0执异44号
案外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龙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候橙,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纬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治全。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喻强,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治全。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在本院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重庆市綦江区纬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