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重 庆 市 綦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29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
负责人:张开智,支行行长。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741G。
法定代表人:赵治全。
被告: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74247C。
法定代表人:赵治全。
被告:重庆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2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954494。
法定代表人:熊培平。
被告:赵治全,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赵元辉,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李春容,女,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治全、赵元辉、李春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未在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万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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