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63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
负责人:张开智,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741G。
法定代表人:赵治全,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74247C。
法定代表人:赵治全。
被执行人:重庆博盛XX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金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954494。
法定代表人:熊涪平。
被执行人:赵治全,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李春容,女,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盛XX担保有限公司、赵治全、***、李春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盛XX担保有限公司、赵治全、***、李春容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11925.32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6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须在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毅
审判员刘利莉
审判员杨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云雨
书记员王昌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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