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49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5幢15-办公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05174231。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741G。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138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90093.5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传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和执行网络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车辆二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49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光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