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纬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普嘉半岛华城**1-商业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65100712。
法定代表人:赵治建。
被执行人: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74247C。
法定代表人:赵治全。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741G。
法定代表人:赵治全。
被执行人:赵治全,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赵学文,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赵治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赵福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福强、赵学文、赵治建、赵治全、重庆普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纬灏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终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0执6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熊光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