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61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璧山区正兴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13日向上诉人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