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与璧山区石头建材经营部,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5525号 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5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道办事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 被告:璧山区石头建材经营部,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石堡街**附**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BH704C。 经营者:**。 被告: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信用代码9150022766642832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大地村代码915000007626715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璧山区石头建材经营部、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10.17元,减半收取21665.09元,由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祥   君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