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2834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霞,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224X7),住所地新昌县儒岙镇教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92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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