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城南乡人民政府、新昌县城南乡大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24民初283号
原告: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灿。
委托代理人:盛鸿亮。
被告:新昌县城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方森磊。
被告:新昌县城南乡大潘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村委***。
委托代理人:阚智深。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城南乡人民政府、新昌县城南乡大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