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3611号之一
原告:绍兴万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9284Y),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上三溪村演溪路34幢15-17号。
法定代表人:徐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224X7),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教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万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同年9月17日,原告绍兴万联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同意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绍兴万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万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57.5元,由原告绍兴万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