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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恢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224X7),住所地新昌县儒岙镇教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潘鹏腾,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93876098D),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江南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梁亚锋,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24民初5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20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昌县儒岙镇会墅岭村B地块已被本院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该地块进行处置。截至2022年3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腾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恢5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翁洁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嘉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