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4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清秀区金浦路**名都大厦**南面。

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彬华,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建芳,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中段九一路口)。

法定代表人:龚敏中。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龚敏中。

被执行人:贵港市福龙木业有限公司(曾用名:贵港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西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45819521057。

法定代表人:林国良

被执行人:黎宝高,男,1960年9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黄铁风,女,1961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韦家健,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龚敏中,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龚伟迪,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黄细兰,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港市港中家私城3-04号有房产一套(房产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地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执行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