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803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名都大厦**南面。
法定代表人粟全亮。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龚敏中,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龚敏中。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东城阁小区**2-2-08、2-2-09、2-2-10/div>
法定代表人龚敏中。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号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6日指定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房地产、车辆登记部门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港中家私城的三套房产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外,经再次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上述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