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港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804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龚伟迪,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韦家健,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龚敏中,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黎宝高,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贵港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东(西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黎宝高。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505号(东城阁小区)2幢2-2-08、2-2-09、2-2-10号。
法定代表人:龚敏中。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中段505号(东城阁小区)2幢2-2-05、2-2-06、2-2-07。
法定代表人:龚敏中。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已另案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执行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