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甘肃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