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7627号
原告:宝鸡市宏兴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被告: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宝鸡市宏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宏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宝鸡市宏兴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其余99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