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127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钢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20号2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90516786Q。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7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51137H。
法定代表人:蒋华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柏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687350504。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钢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28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