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4641X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典雅麒龙山水1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5113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3民初7060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争议物为铝合金门窗,不属不动产纠纷,故本案应按合同约定的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上诉人起诉称,2014年12月24日,其与上诉人签订《半成品采购施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的重庆华南城6#地块外装项目幕墙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采取固定单价,暂定总价金额131万元,结算金额的95%应在确认工程总价后一个月内付清,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该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合同总价为603538元。被上诉人已按结算总价金额向上诉人开具足额发票,上诉人至今尚欠被上诉人工程款93361.10元及质保金30176.90元,共计123538元。被上诉人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93361.10元和***30176.9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等。被上诉人提交了《半成品采购施工合同》、立面门窗结算工程量单、半成品完工验收及最终结算单、银行回单、发票等证据。其中《半成品采购施工合同》载明:涉案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工程款项的支付及竣工结算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幕墙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引发的纠纷,从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以及涉案《半成品采购施工合同》载明的内容,可以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