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3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387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组团G分区G11/02号地块(保利观澜一期)保利溉澜溪A5幢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0427925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0民初2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案涉《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地点:重庆丰都县厢坝乡”,即案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丰都县,该地点即为不动产所在地。因此,**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蓝晓蓉
审判员倪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红